(2016)川17刑更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唐任政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任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36号罪犯唐任政,绰号“脑膜炎”,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唐任政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8月13日被原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6月刑满释放。原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达达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任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赃款1346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22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任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任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1月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任政在���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任政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任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任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