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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6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荣在未取得相关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5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番禺大道丽江明珠酒店对开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荣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荣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荣有无证驾驶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