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清,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纪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远惠,女,汉族。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3)旌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代垫诉讼费3255.00元;被执行人罗远惠以其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茶盘街朱家巷12号2栋2单元4层6号房屋及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晞路15号商住楼15-A(栋)1层11号房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3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远惠所有的两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均流拍。其中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茶盘街朱家巷12号2栋2单元4层6号房屋(书证号:监证0026125、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2729号)的流拍价为96500.00元,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晞路15号商住楼15-A(栋)1层11号房屋(书证号:监证0026126、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2039号)的流拍价为190800.00元。申请执行人接受被执行人罗远惠所有的上述房产以流拍总价287300.00元抵偿债务2873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罗远惠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茶盘街朱家巷12号2栋2单元4层6号房屋(书证号:监证0026125、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2729号)及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晞路15号商住楼15-A(栋)1层11号房屋(书证号:监证0026126、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2039号)共作价287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上述标的物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