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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吴庆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94号原告龙江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宝代表人,李佳楠。被告吴庆喜,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实,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