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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沙鸥、杨延杰、张新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沙鸥,杨延杰,张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凯,任该行行长职务。被执行人:沙鸥,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延杰,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新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沙鸥、杨延杰、张新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沙鸥名下登记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沙鸥的新AK12**号马自达小型轿车1辆,期限2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