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志华申请执行赵社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们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第31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生。罗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赵某某给付罗某某借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将该款交于本院,同日申请人罗某某将该款3000元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