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开孝诉徐文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347号原告杨开孝,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被告徐文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孝诉被告徐文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开孝负担。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