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于海龙与杨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龙,杨培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于海龙,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培亮,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与被告杨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向原告于海龙下达催交公告费用通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的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乔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