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于海龙与杨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龙,杨培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于海龙,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培亮,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与被告杨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向原告于海龙下达催交公告费用通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的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乔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