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恢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丽洁与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洁,杜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41-1号申请执行人杜丽洁,女,1947年9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杜绍玲,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杜丽洁与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此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杜绍玲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杜绍玲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故应解除对上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绍玲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