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张诗巧、曹秋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张诗巧,曹秋章,张诗福,周初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8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以下简称永安中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89198605L。负责人:邓方瑞,行长。被告:张诗巧,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曹秋章,男,1969年8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被告张诗巧之夫。被告:张诗福,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周初意,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中行与被告张诗巧、曹秋章、张诗福、周初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永安中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诗巧、曹秋章、张诗福、周初意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价值以282303.69元为限。原告永安中行以其资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永安中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诗巧、曹秋章、张诗福、周初意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82303.69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932元,由永安中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