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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李道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道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59号罪犯李道明,男,出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万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道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达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道明于2014年5月2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道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4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道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监护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