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伟昌与张文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昌,张文博,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众诚劳务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626号原告:张伟昌,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隋超杰,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博,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天津市居民,住天津市。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传霖,总经理。被告:安徽阜阳众诚劳务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唐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昌诉被告张文博、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众诚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伟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昌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免收。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丹(此件共1页,共印8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