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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胡朝贵与蒋兴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贵,蒋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949号申请人:胡朝贵,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8月27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蒋兴刚,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9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胡朝贵申请执行蒋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渝011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09月0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蒋兴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朝贵申请执行蒋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29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世友执行员  罗 勇执行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华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