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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前郭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诉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4469号原告:前郭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巴特尔。法定代表人:孙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欣曈,公司职员。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民委员会,地址伯都乡松林村。法定代表人:黄力范,村委会主任。原告前郭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科贸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林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业科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欣曈到庭参加诉讼,松林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伟业科贸公司诉称:2014年10月9日伟业科贸公司与松林村签订平安乡村监控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伟业科贸公司为松林村进行网络数字监控工程的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松林村将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伟业科贸公司。现伟业科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已经投入使用,伟业科贸公司至今未收到工程款,故伟业科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松林村给付工程款8万元及利息。松林村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伟业科贸公司与松林村签订平安乡村监控工程合同,伟业科贸公司为松林村进行网络数字监控安装及调试,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施工,施工日期为15个工作日;施工后验收合格后3日,将工程一次性结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平安乡村监控工程合同。本院认为:伟业科贸公司与松林村签订平安乡村监控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伟业科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松林村应给付工程款。因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施工,施工日期为15个工作日;施工后验收合格后3日,将工程一次性结清,故松林村给付伟业科贸工程款8万元并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工程款8万元并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