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宋文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宋文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62号原告王素芹,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文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宋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文明所有的牛一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文明所有的牛一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