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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吴艳超与王立辉、赵帅、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超,王立辉,赵帅,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2069号原告:吴艳超。被告:王立辉。被告:赵帅。被告: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超诉被告王立辉、赵帅、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银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吴艳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