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本学、张文花等与韩树霞、韩树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本学,张文花,韩树霞,韩树勤,磁县白土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本学,男,192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花,女,193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树霞,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树勤,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白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闫素平,系该镇镇长。上诉人李本学、张文花因与被上诉人韩树霞、韩树勤、磁县白土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志鹏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