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厦门和康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厦门和康工贸有限公司,苏清菊,钟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原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9号第一层商场,组织机构代码79127579-X。负责人:黄建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和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头工业区A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9903-0。法定代表人:苏清菊。被执行人:苏清菊,女,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钟原,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与厦门和康工贸有限公司、苏清菊、钟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康工贸有限公司、苏清菊、钟原金名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东渡支行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680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