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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松与叶炳殷、叶晨曦、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松,叶炳殷,叶晨曦,黄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990号原告:余松,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叶炳殷,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晨曦,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丽钦,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余松与被告叶炳殷、叶晨曦、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余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晨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晨曦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松撤回对被告叶晨曦的起诉。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