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钦俤与黄依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钦俤,黄依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809号原告:黄钦俤,男,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依清,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迪、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钦俤与被告黄依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钦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钦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钦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钦俤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