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贺利与刘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贺利,刘宏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779号原告徐贺利,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宏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利与被告刘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50元由原告徐贺利负担。审 判 长 肖 梅人民陪审员 王慧玲人民陪审员 马艳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