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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贺利与刘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贺利,刘宏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779号原告徐贺利,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宏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利与被告刘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50元由原告徐贺利负担。审 判 长  肖 梅人民陪审员  王慧玲人民陪审员  马艳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