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玉贞与王红卫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贞,王红卫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046号原告李玉贞,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告王红卫,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贞诉被告王红卫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玉贞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代理审判员 霍玲玲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舒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