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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明波与新乡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波,新乡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590号原告肖明波,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文岩路世纪新城小区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26226E法定代表人赵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跃春,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波诉被告新乡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明波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由原告肖明波承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李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