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沛民申请执行秦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沛民,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王沛民,男,汉族,25岁。被执行人秦乐,女,汉族,30岁。王沛民与秦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秦乐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乐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召信用社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乐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召信用社账户存款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