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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彦锋、刘高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彦锋,刘高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2民初2313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3825R。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保���,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罗彦锋,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高法,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彦锋、刘高法、师社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9月14日提交变更委托代理人函,将委托人王艳杰变更为该社法律顾问高保全。2016年9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兰、高保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彦锋、刘高法、师社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庭后申请撤回对被告师社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告罗彦锋、刘高法、���社竹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一份。罗彦锋为借款人,师社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刘高法系被告罗彦锋的丈夫,其承诺与罗彦锋共同承担借款的偿还义务。借款金额4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约定利率为10.5‰。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支付给了被告罗彦锋,履行了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罗彦锋自合同订立日至合同到期日没有还款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彦锋、刘高法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484.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彦锋、刘高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罗彦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告罗彦锋发放贷款4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月利率为10.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罗彦锋、刘高法系夫妻关系,刘高法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罗彦锋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偿还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罗彦锋发放了贷款40000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尚欠本金40000元及利息7484.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客户提款申请书(自主支付)、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借款人配偶承诺书、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彦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贷款义务,被告罗彦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高法系被告罗彦锋的丈夫,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应当与被告罗彦锋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彦锋、刘高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彦锋、刘高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48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本息合计47484.4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被告罗彦锋、刘高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会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