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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顾辉与吴佳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辉,吴佳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62号原告:顾辉,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吴佳旺,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顾辉与被告吴佳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3.00元,减半收取计2,3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