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杨诉王丹、林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王丹,林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第1859号原告:杨杨,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丹,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林冠旭,现住址同上。原告杨杨诉被告王丹、林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被告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冠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丹于2015年10月10日于我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至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2万元没有偿还,于2016年1月10日重新出具了22万元的欠条。多次找原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同时,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被告王丹辩称,对原告请求的事实无异议,已经偿还了一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2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月利二分,从2016年9月10日之后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现在暂时没有钱偿还,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前凑钱给付。被告林冠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丹于2015年10月10日从原告杨杨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至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2万元没有偿还,于2016年1月10日重新出具了22万元的欠条。口头约定月利二分,尚欠从2016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王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王丹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庭审查明,被告王丹与林冠旭系夫妻关系,向原告借钱用于经营家电生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丹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同时,被告王丹与林冠旭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经营家电生意,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故被告王丹、林冠旭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杨杨借款本金22万元,并于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林冠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二、被告王丹、林冠旭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4720元,由被告王丹、林冠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魏丹丹人民陪审员 黄瑞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