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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罗辉与丁文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辉,丁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罗辉,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丁文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罗辉与丁文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文成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丁文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