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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世峰、杨静等与许强、王亚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世峰,杨静,郭建忠,郝秀桃,许强,王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77号申请人康世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杨静,公民身份号码×××,女,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郭建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郝秀桃,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许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亚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世峰、杨静、郭建忠、郝秀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强、王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固定收入偿还债务,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