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挺等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系王挺之妻),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叶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芹,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再无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上诉人王挺负担174元,上诉人厦门卡多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潇代理审判员 高 静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