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020号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a1146室。法定代表人:黄求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吉祥路。法定代表人:繆一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本岳,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上海金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人民陪审员 朱继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