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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营超与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超,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545号原告:王营超,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建设路马田市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04009426J。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原告王营超与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营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营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营超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慧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