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营超与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超,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545号原告:王营超,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建设路马田市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04009426J。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原告王营超与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营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营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营超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慧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