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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杜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杜绍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548号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393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后洋漕****号-2。法定代表人:朱全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绍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企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