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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544号原告:王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彬(系原告表叔)。被告: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西。法定代表人:张福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娟,系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亮,系公司销售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与被告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