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昌邑市解放路金鑫新能源商店与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潘锡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解放路金鑫新能源商店,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潘锡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535号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金鑫新能源商店,住所地:昌邑市。经营者:董雪婷。被申请人: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董磊杰,总经理。被告:潘锡刚。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金鑫新能源商店与被申请人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潘锡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