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常怀金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怀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5号罪犯常怀金(又名常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怀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宣判后,2002年10月21日入狱服刑。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常怀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常怀金于2001年12月16日晚11时许,在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一酒店与王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喝酒时,因常怀金与朱某某话不投机,王某某让朱某某先离开。后朱某某返回又与常、王三人喝酒。酒后朱某某要开常怀金驾驶的汽车,常怀金不同意,朱某某欲将常怀金从驾驶室内拉出、强行开车,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常怀金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朱某某胸部捅了一刀,致使朱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系自首。罪犯常怀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怀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常怀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怀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