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552号原告李明,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张志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