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和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和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53号罪犯李和平,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8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2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5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和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和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和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