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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伟、杭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伟,杭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伟,男。被执行人杭慧,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伟、杭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6098.97元及利息,诉讼费54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刘新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