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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高明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9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明,男,1988年11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7日归案被羁押,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梦姣,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明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10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明及其辩护人孙梦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李高明于2016年6月26日上午,在江阴市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补偿车间内,就地取布带将被害人陶某(女,1985年8月生)双手反绑并按压在地上,采用亲吻脸部、手摸并亲吻乳房、脱裤子等手段欲强行和被害人陶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陶某反抗而未得逞。2.被告人李高明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在江阴市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补偿车间内,将被害人陶某按压在地上,采用布带绑、亲吻、抚摸脸部、乳房、脱裤子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陶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陶某反抗未能得逞。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高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高明对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称两次后来都是主动放弃的,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高明的辩护人孙梦姣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高明第一次强奸系明显的犯罪中止,第二次强奸也亦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有能力达到犯罪目的主动放弃是被告人心生怜悯,被害人受到被告人控制不可能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减轻处罚,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高明于2016年6月26日上午,在江阴市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补偿车间内,就地取布带将同事陶某(女,1985年8月生)双手反绑并按压在地上,采用亲吻脸部、手摸并亲吻乳房、脱裤子等手段欲强行和被害人陶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陶某反抗而未得逞。2.被告人李高明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在江阴市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补偿车间内,将被害人陶某按压在地上,采用布带绑、亲吻、抚摸脸部、乳房、脱裤子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陶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陶某持车间用美工刀以自杀相威胁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病历资料、检查笔录,江阴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及被告人李高明胸口、左右两侧肩部附近位置有轻微淤痕擦伤的情况。2.证人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26日5点钟快下班的时候,其发现车间大门锁了,其打电话给陶某,打了三次都是没有人接听,但看到她的电瓶车停放在公司的停车棚,知道她人没有回去,但不知道她在哪里。到晚上7点到8点之间,其在宿舍接到陶某的电话,其下楼在宿舍食堂和陶某碰头,其看到陶某身上有很多伤,她的两侧手臂有抓痕和淤血,肿胀,陶某告知其她上完厕所准备下班,车间组长李高明把车间门锁了,把她拖到车间另外一边把她的上衣全部脱掉了,但是脱裤子的时候陶某使劲反抗不让他脱裤子,后来陶某被逼的没办法了,拿了车间的一把美工刀自保,后二人各自回家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陶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是江阴市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6月26日早上8点,其到厂里加班,当天厂里就只有李高明和其两个人,上午9点多钟李高明叫其到车间外面的喝水的地方去,李高明突然将其工作服口袋里的手机抢走扔在地上,并抓住了其双手,把其的双手扭到背后,李高明用抹布打结后拼接起来的长布条将其双手绑住,期间二人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李高明将其拉到车间门口,并把走廊的门关上,其当时躺在地上,李高明就开始脱其的衣服,摸其乳房,舔、咬其乳房,脱其裤子,后李高明把其身体翻过来,其侧躺在地上,李高明摸、咬其屁股,其一直骂李高明,并用脚踹他,李高明停止了动作,把绑在其手上的布条解开。2016年7月26日下午五点左右,其走得稍晚,其洗完手出来看到李高明把通往车间楼梯口的一扇门锁了,并向其走过来,用手将其推到车间里,当时车间里已经没有其他人了,李高明把其推倒在地,从口袋里拿出来两条黄色的布条,将其双手反绑,其一直在反抗,李高明一边绑,一边掀其衣服,李高明摸、舔、咬其的乳房,又开始脱其裤子,因其一直反抗,李高明拉不下裤子,就把手从后面伸进其裤子里摸了其屁股。其抢下李高明手中的布条扔在远处,然后李高明就抱着其将其往工作台拖,其知道自己的工作台那里有美工刀,其当时已经绝望,想拿刀自杀。其从同事桌面上拿起一把美工刀,说“我死给你看”。李高明看到后就把其手中的刀拍到地上,然后又把其按倒在地,其倒地后,用脚把地上的美工刀勾过来,李高明看到后,就抢先捡起美工刀,扔到远处。其还是不罢休,其想爬起来去拿自己工作台上的美工刀,李高明发现后就将其盒子里的刀也扔了,并说“弄不过你,休息一会,累了”。李高明就放开了其。其把李高明强奸自己的事情告诉了武某,还给武某看了自己身上的伤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李高明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6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其将陶某叫到车间外面喝水的地方旁边的一个三角区域,抢走陶某的手机扔在地上后拿出车间的布条绳子准备把陶某的双手绑起来,陶某反抗,但陶某力气小,其把她的双手往后一扭,然后用绳子把她的双手反绑了。后其把陶某按倒在地,亲她的脸,陶某甩头不让亲,但还是被其亲了几下脸。其将她的上衣和内衣往上翻到胸口位置,把胸部露出来,其伸手去摸她的胸部,当时陶某身体扭来扭去反抗,但是还是摸到了她的胸部,还用嘴亲了她的乳头,还用牙齿咬了陶某腹部的位置。之后其把陶某的身体侧过来,开始脱她的裤子,把她的内裤、外裤一起往下拉了一点,但是没有完全拉下来,只是把她的屁股露出来一半,用手去摸了她的屁股,还在她屁股上咬了一口。当时想占有她,想和她发生性关系,陶某就一直让其放开她,后来其想想这样做没什么意思,就把陶某扶起来,把她的双手松绑了。2016年7月26日下午5点15分左右,其发现车间内只有其和陶某二人,就上去一把从正面把陶某双手抱住,一直把陶某抱到车间里面的工作台那边,陶某一开始还没怎么反抗,到了车间里面,她就开始挣扎了,其看到车间的地上有两根布条绳子,就把陶某按倒在地,用绳子去反绑她的双手,但是由于她一直在挣扎,其没有绑成功,就索性不绑了,就跟上次一样,先用嘴亲陶某的脸,然后把陶某的外衣、胸罩都往上掀,把她的胸部露出来,用手摸她的胸部,亲她的胸部,这次没有咬她。其试图去用手解她的裤子,想去摸她屁股的,但是陶某一直扭来扭去,没有能够成功解开她的裤子,所以也没有摸到她屁股。两个在地上拉扯了一会,陶某就起身了,她想要拿工作室上的一把美工刀,她还说:“我不活了。”其见状就上去用手把美工刀打到了地上,陶某还想蹲下去捡美工刀,其就用脚把美工刀踢到远处,不让她捡,并把她拉远,不让她接近美工刀。陶某还想去捡刀,其就抢先一步捡到了美工刀,并扔到了窗户那里。陶某就去旁边一个工作台上拿美工刀,其就拉着她,阻止她拿刀,其也抢在陶某前面把美工刀拿过来扔到了窗户那里。后来双方又拉扯了一会,陶某就不再挣扎了,其也停止了动作,没有继续拉扯她。陶某就坐在那里,问其为什么要这样对她,其没有回答。后来过了一会,两人就都下班离开的事实经过,表示抱着陶某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因为陶某一直反抗,还拿美工刀说不想活了,也就没法发生性关系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高明与被害人陶某相互辨认的情况。6.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的情况。7.被告人李高明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高明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高明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高明在对被害人二次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均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且反抗持续一定的时间,第二次侵害过程中,被害人甚至以美工刀自杀迫使被告人李高明停止对其侵害,被害人反抗行为造成了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可能,被告人李高明强奸行为停止的主因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或主动,且被告人在第一次强奸未遂后事隔一个月又再次实施强奸,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主观意图,应当认定被告人李高明两次均系强奸未遂,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孙梦姣提出的被告人李高明系强奸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高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孙梦姣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孙梦姣当庭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李高明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张迅寒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