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风明与沙满汉分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明,沙满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马风明,男,回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沙满汉,男,哈萨克族,1970年9月8日出生,现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马风明与被执行人沙满汉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沙满汉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马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马风明与被执行人沙满汉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风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