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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露、胡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露,胡兴华,张瑞峰,谭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934号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伟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东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芝。被告:许露。被告:胡兴华。被告:张瑞峰。被告:谭明林。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露、胡兴华、张瑞峰、谭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复杂,需要再重新补充诉讼证据材料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808元,减半收取计16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