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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志刚诉被执行人伊春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志刚,伊春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73号申请执行人:滕志刚,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繁荣小区。申请执行人滕志刚与被执行人伊春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黑070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春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