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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宝与张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张海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141号原告:田宝,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宝与被告张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田宝负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