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锡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陈锡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018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村马南街**号。负责人:高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德,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锡光,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陈锡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锡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2.被告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交还承包的迎舟路东1号鱼塘;3.被告清偿至起诉日已实际拖欠的承包款2787.12元,及起诉日之后交还承包鱼塘前产生的款项(按每年承包款25093元的标准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承包原告迎舟路东1号鱼塘1年,承包款25093元。被告支付10000元承包款后,未支付余款。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农业土地鱼塘承包合同书原件、协议书原件、土地所有证原件、宗地图原件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农业土地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经过公开投标,承包原告所有的迎舟路东1号鱼塘;承包期限3年,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三年承包费合计61896元,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继续承租案涉鱼塘,承包期由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租金25093元。被告先交10000元租金,余款15093元在2016年3月前交付。被告到期如不续约交付租金,必须在2016年6月前通知原告,无条件自动离场并缴纳2016年租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10000元租金,但余款未付,也未将案涉鱼塘交回原告。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另查,原告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村440606006203TA00021号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案涉的迎舟路东1号鱼塘位于该地块。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锡光签订的《农业土地鱼塘承包合同书》及《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并已生效。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协议》于解除通知送达被告之日(2016年9月2日)解除。被告应向原告交回案涉鱼塘,并支付相应租金。关于租金,按双方约定的25093元/年标准计算,计至2016年8月4日(共计185天)的租金为12718.3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2718.37元。之后租金及占用费按25093元/年的标准计至实际交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陈锡光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于2016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陈锡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迎舟路东1号鱼塘,并交还给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被告陈锡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租金及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8月4日为2718.37元,之后按25093元/年的标准计至实际交还之日);四、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南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锡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泽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