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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天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台州市椒江天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天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天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本院不予执行该案件。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李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 丰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