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正文与高富宾、袁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文,高富宾,袁鸿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3216号原告:蒋正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被告:高富宾,被告:袁鸿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文与被告高富宾、袁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正文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正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正文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郁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