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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林思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思,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朱林思,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组织机构代码:70474588-7。法定代表人:梁小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思与被执行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01588号]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39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