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金娇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娇,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233号原告陈金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君,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海铭,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燕萍,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杨香不动产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以另寻法律途径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娇负担。原告陈金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