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培文与詹志端、林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文,詹志端,林雅英,林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185号之二申请人陈培文,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詹志端,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雅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勇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培文与被执行人詹志端、林雅英、林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了13704元并由申请人领取了13704元,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